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五,发展采矿业。
五年计划中明确规定,国家大力发展采矿业,鼓励开发矿洞,建立矿场。
加强地质矿产的调查和研究,增加特大国营矿区,放宽私人的探矿权和采矿权,允许外资进入矿产开采领域,但必须有帝国占股五成以上的前提下。
若民间资本想要开矿,必须先获得采矿许可,因此,国家颁布了《中华帝国矿务章程》,设立专门的矿务监督局,专门规定了采矿的管理和鼓励措施,既杜绝滥采矿产,有鼓励合力采矿,发展经济。
不过,为了将矿权抓在国家手中,根据矿务章程的规定,所有矿产开采,除了代表国家的中央或地方官府要占有一定的股份外,所产矿物的销售,都必须缴纳不低于矿价百分之十的矿税,规范矿场的管理。
当然,帝国对开矿的矿主也进行激励,减免原满清时期的开矿注册费用,允许各商号自由注册,对经营开矿实业成绩显著的商号,给予荣誉奖励,可减免一定比例的税赋。大力鼓励机器开矿,对于引进先进的开矿机器,给予百分之十的机器成本补贴。
五年计划中,明确提出要建立几座大型矿场,各省都要建立大中型铁矿和煤矿,其他的产矿矿区,因地制宜发展矿场。
六,发展对外贸易。